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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国际官方网站ღ★✿◈。long8唯一官方网站登录ღ★✿◈!long8官方网站登录龙8国际电子游戏娱乐平台龙8游戏官方网站ღ★✿◈,long8-龙8(中国)唯一官方网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ღ★✿◈、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ღ★✿◈,制订本章程ღ★✿◈。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ღ★✿◈。
公司经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呼体改宏字[1993]4号文件批准(根据内蒙古体改委ღ★✿◈、内蒙古计委ღ★✿◈、内蒙古经委ღ★✿◈、内蒙古财政厅ღ★✿◈、人民银行内蒙分行内政体改[1992]5号文授权)ღ★✿◈,以募集方式设立ღ★✿◈;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ღ★✿◈,取得营业执照ღ★✿◈,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3Yღ★✿◈。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ღ★✿◈,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5万股ღ★✿◈,于1996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ღ★✿◈。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ღ★✿◈,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ღ★✿◈。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公司与股东ღ★✿◈、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对公司ღ★✿◈、股东ღ★✿◈、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依据本章程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监事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董事ღ★✿◈、监事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ღ★✿◈,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ღ★✿◈、开展党的活动龙8游戏官方网站ღ★✿◈。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ღ★✿◈:以滋养生命活力ღ★✿◈、让世界共享健康为己任ღ★✿◈,坚守“伊利即品质”的企业信条ღ★✿◈,视品质如生命ღ★✿◈,秉持卓越ღ★✿◈、担当ღ★✿◈、创新ღ★✿◈、共赢ღ★✿◈、尊重的核心价值理念ღ★✿◈,致力实现成为全球最值得信赖的健康食品提供者的宏伟愿景ღ★✿◈,拥抱多元ღ★✿◈、不断创新ღ★✿◈、勇于探索ღ★✿◈、广泛合作ღ★✿◈、持续超越ღ★✿◈,为股东ღ★✿◈、员工ღ★✿◈、社会持续创造良好价值ღ★✿◈。
许可项目ღ★✿◈:乳制品生产ღ★✿◈;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ღ★✿◈;食品销售ღ★✿◈;食品生产ღ★✿◈;饮料生产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ღ★✿◈;牲畜饲养ღ★✿◈;家禽饲养ღ★✿◈;生鲜乳道路运输ღ★✿◈;餐饮服务ღ★✿◈;饲料生产ღ★✿◈;食品用纸包装ღ★✿◈、容器制品生产ღ★✿◈;动物饲养ღ★✿◈;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ღ★✿◈,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ღ★✿◈: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ღ★✿◈;国内货物运输代理ღ★✿◈;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ღ★✿◈;五金产品批发ღ★✿◈;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ღ★✿◈;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ღ★✿◈;农副产品销售ღ★✿◈;日用百货销售ღ★✿◈;食品进出口ღ★✿◈;货物进出口ღ★✿◈;通用设备修理ღ★✿◈;机械设备销售ღ★✿◈;玩具制造ღ★✿◈;玩具销售ღ★✿◈;畜禽收购ღ★✿◈;牲畜销售ღ★✿◈;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ღ★✿◈;工程管理服务ღ★✿◈;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ღ★✿◈、勘察ღ★✿◈、设计ღ★✿◈、监理除外)ღ★✿◈;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ღ★✿◈;游览景区管理ღ★✿◈;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ღ★✿◈;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ღ★✿◈,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ღ★✿◈,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ღ★✿◈。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25,201,091股ღ★✿◈。其中发起人股21,538,224股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ღ★✿◈、垫资ღ★✿◈、担保ღ★✿◈、补偿或贷款等形式ღ★✿◈,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依照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ღ★✿◈,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分立决议持异议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或者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ღ★✿◈,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ღ★✿◈;属于第(二)项ღ★✿◈、第(四)项情形的ღ★✿◈,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属于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情形的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ღ★✿◈,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ღ★✿◈。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
公司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ღ★✿◈、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ღ★✿◈,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但是ღ★✿◈,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包括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ღ★✿◈,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ღ★✿◈。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ღ★✿◈,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ღ★✿◈,承担义务ღ★✿◈;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ღ★✿◈,享有同等权利ღ★✿◈,承担同种义务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分配股利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
(四)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ღ★✿◈、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五)查阅本章程ღ★✿◈、股东名册ღ★✿◈、公司债券存根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监事会会议决议ღ★✿◈、财务会计报告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ღ★✿◈。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ღ★✿◈、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的ღ★✿◈,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ღ★✿◈。
股东大会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表决方式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
第三十六条 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监事会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ღ★✿◈,或者情况紧急ღ★✿◈、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七条 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损害股东利益的ღ★✿◈,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ღ★✿◈,逃避债务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ღ★✿◈,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ღ★✿◈,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ღ★✿◈,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ღ★✿◈。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违反规定的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ღ★✿◈。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ღ★✿◈,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ღ★✿◈、资产重组ღ★✿◈、对外投资ღ★✿◈、资金占用ღ★✿◈、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ღ★✿◈,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ღ★✿◈。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监事ღ★✿◈,决定有关董事ღ★✿◈、监事的报酬事项ღ★✿◈;(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ღ★✿◈。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ღ★✿◈,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少于8人时ღ★✿◈;(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ღ★✿◈;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ღ★✿◈: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ღ★✿◈,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大会通知ღ★✿◈。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ღ★✿◈,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ღ★✿◈。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ღ★✿◈。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ღ★✿◈,视为出席ღ★✿◈。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一)会议的召集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本章程ღ★✿◈;
第四十七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将说明理由并公告ღ★✿◈。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ღ★✿◈,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ღ★✿◈。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ღ★✿◈,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ღ★✿◈,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ღ★✿◈,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并且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董事会ღ★✿◈、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ღ★✿◈,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ღ★✿◈,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ღ★✿◈、监事选举事项的ღ★✿◈,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ღ★✿◈、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ღ★✿◈;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ღ★✿◈,无正当理由ღ★✿◈,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ღ★✿◈,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ღ★✿◈,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ღ★✿◈。并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ღ★✿◈、股票账户卡ღ★✿◈;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股东授权委托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玛雅论坛最新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一)代理人的姓名ღ★✿◈;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ღ★✿◈、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ღ★✿◈;(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
委托人为法人的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ღ★✿◈、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ღ★✿◈。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ღ★✿◈、身份证号码ღ★✿◈、住所地址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ღ★✿◈。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ღ★✿◈,会议登记应当终止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ღ★✿◈,本公司全体董事ღ★✿◈、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ღ★✿◈。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执行董事主持ღ★✿◈。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ღ★✿◈,由监事会主席主持ღ★✿◈。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主持ღ★✿◈。
召开股东大会时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龙8游戏官方网站ღ★✿◈,继续开会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ღ★✿◈,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包括通知ღ★✿◈、登记ღ★✿◈、提案的审议ღ★✿◈、投票ღ★✿◈、计票ღ★✿◈、表决结果的宣布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会议记录及其签署ღ★✿◈、公告等内容ღ★✿◈,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由董事会拟定ღ★✿◈,股东大会批准ღ★✿◈。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ღ★✿◈,董事会ღ★✿◈、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ღ★✿◈。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一)会议时间ღ★✿◈、地点ღ★✿◈、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ღ★✿◈、监事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ღ★✿◈;(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ღ★✿◈;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ღ★✿◈、准确和完整ღ★✿◈。出席会议的董事ღ★✿◈、监事ღ★✿◈、董事会秘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保存期限为十年ღ★✿◈。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ღ★✿◈,并及时公告ღ★✿◈。同时ღ★✿◈,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ღ★✿◈。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ღ★✿◈,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ღ★✿◈;
(六)法律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ღ★✿◈,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
公司董事会ღ★✿◈、独立董事ღ★✿◈、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ღ★✿◈。除法定条件外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ღ★✿◈。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ღ★✿◈,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公司将不与董事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
第八十二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监事由董事会ღ★✿◈、监事会及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提名候选人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ღ★✿◈、监事进行表决时ღ★✿◈,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ღ★✿◈,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ღ★✿◈。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ღ★✿◈,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ღ★✿◈、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ღ★✿◈,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ღ★✿◈,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ღ★✿◈,否则龙8游戏官方网站ღ★✿◈,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ღ★✿◈,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ღ★✿◈。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ღ★✿◈、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ღ★✿◈。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ღ★✿◈。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应当由律师ღ★✿◈、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监票ღ★✿◈,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股东大会现场ღ★✿◈、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ღ★✿◈、计票人ღ★✿◈、监票人ღ★✿◈、主要股东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ღ★✿◈,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ღ★✿◈:同意ღ★✿◈、反对或弃权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ღ★✿◈,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ღ★✿◈。
未填ღ★✿◈、错填ღ★✿◈、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ღ★✿◈。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ღ★✿◈,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ღ★✿◈;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ღ★✿◈。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ღ★✿◈,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ღ★✿◈、表决方式ღ★✿◈、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ღ★✿◈,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ღ★✿◈,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ღ★✿◈。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ღ★✿◈、监事选举提案的ღ★✿◈,新任董事ღ★✿◈、监事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就任ღ★✿◈。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ღ★✿◈、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
(二)因贪污ღ★✿◈、贿赂ღ★✿◈、侵占财产ღ★✿◈、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被判处刑罚ღ★✿◈,执行期满未逾五年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ღ★✿◈;(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ღ★✿◈、经理ღ★✿◈,对该公司ღ★✿◈、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的公司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委派董事的ღ★✿◈,该选举ღ★✿◈、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ღ★✿◈,公司解除其职务ღ★✿◈。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ღ★✿◈,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ღ★✿◈。董事任期三年ღ★✿◈,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ღ★✿◈。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ღ★✿◈,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不超过2名ღ★✿◈。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ღ★✿◈、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ღ★✿◈,直接进入董事会ღ★✿◈。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ღ★✿◈:(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ღ★✿◈,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ღ★✿◈;(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ღ★✿◈;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ღ★✿◈,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ღ★✿◈,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ღ★✿◈;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ღ★✿◈,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ღ★✿◈、认真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ღ★✿◈;(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ღ★✿◈;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ღ★✿◈,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ღ★✿◈;(六)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ღ★✿◈。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ღ★✿◈,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ღ★✿◈,视为不能履行职责ღ★✿◈,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ღ★✿◈。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ღ★✿◈,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ღ★✿◈,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ღ★✿◈。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ღ★✿◈。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龙8游戏官方网站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ღ★✿◈,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ღ★✿◈,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ღ★✿◈,在本章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ღ★✿◈。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ღ★✿◈,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ღ★✿◈。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ღ★✿◈,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ღ★✿◈,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ღ★✿◈。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ღ★✿◈;(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ღ★✿◈、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ღ★✿◈、分立ღ★✿◈、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ღ★✿◈;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委托理财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事项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ღ★✿◈、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根据总裁的提名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
股东大会可以制定公司长期激励制度ღ★✿◈,其具体实施方案或办法应当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长期激励制度制定并由董事会通过后实施ღ★✿◈。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ღ★✿◈、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ღ★✿◈、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ღ★✿◈。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ღ★✿◈,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ღ★✿◈,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ღ★✿◈。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ღ★✿◈,其中审计委员会ღ★✿◈、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ღ★✿◈,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ღ★✿◈。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ღ★✿◈。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ღ★✿◈,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ღ★✿◈,提高工作效率ღ★✿◈,保证科学决策ღ★✿◈。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由董事会拟定ღ★✿◈,股东大会批准ღ★✿◈。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委托理财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的权限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ღ★✿◈、专业人员进行评审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ღ★✿◈。
(一)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ღ★✿◈;
(二)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ღ★✿◈、对子公司投资等)ღ★✿◈、对外捐赠ღ★✿◈、租入或租出资产ღ★✿◈、签订管理合同(含委托经营ღ★✿◈、受托经营等)ღ★✿◈、债权或债务重组ღ★✿◈、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ღ★✿◈、签订许可协议ღ★✿◈、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ღ★✿◈、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事项或交易ღ★✿◈;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ღ★✿◈、提供财务资助ღ★✿◈、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ღ★✿◈,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ღ★✿◈,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计算ღ★✿◈。经累计计算的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玛雅论坛最新ღ★✿◈,适用相应规定ღ★✿◈。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ღ★✿◈,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ღ★✿◈,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ღ★✿◈;(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ღ★✿◈,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执行董事履行职务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ღ★✿◈,由董事长召集ღ★✿◈,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三分之一以上董事ღ★✿◈、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ღ★✿◈。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ღ★✿◈:书面通知全体董事ღ★✿◈;通知时限为ღ★✿◈:于会议召开前五日ღ★✿◈。情况紧急或董事长认为必要ღ★✿◈,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ღ★✿◈,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ღ★✿◈,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ღ★✿◈、会议通知中或发给董事的书面表决票上作出说明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ღ★✿◈。董事会作出决议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ღ★✿◈。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和作出聘任或解聘总裁的决议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ღ★✿◈,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ღ★✿◈,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ღ★✿◈。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ღ★✿◈,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ღ★✿◈。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ღ★✿◈,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ღ★✿◈。
除现场召开外ღ★✿◈,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ღ★✿◈,还可以用视频ღ★✿◈、传真ღ★✿◈、电话ღ★✿◈、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ღ★✿◈,并由参会董事签字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ღ★✿◈,应由董事本人出席ღ★✿◈;董事因故不能出席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ღ★✿◈,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ღ★✿◈,代理事项ღ★✿◈、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ღ★✿◈,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ღ★✿◈,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ღ★✿◈、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ღ★✿◈,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和总裁签订聘任合同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总裁的任期ღ★✿◈、总裁违反法律ღ★✿◈、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ღ★✿◈,公司违反法律ღ★✿◈、法规ღ★✿◈、公司章程和聘任合同的责任等ღ★✿◈。总裁连聘可以连任ღ★✿◈。公司与总裁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ღ★✿◈、终止或变更等ღ★✿◈,除非公司与总裁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协商一致ღ★✿◈,才能对合同修改ღ★✿◈、终止和变更ღ★✿◈。公司在聘任合同期内终止或变更合同ღ★✿◈,公司应依照聘任合同规定对总裁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补偿ღ★✿◈。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ღ★✿◈,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ღ★✿◈;(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ღ★✿◈;(八)签署公司股票ღ★✿◈、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ღ★✿◈;
(十二)负责编制公司的发展计划ღ★✿◈、年度经营计划ღ★✿◈,提出年度财务预ღ★✿◈、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ღ★✿◈;
(十三)董事会闭会期间ღ★✿◈,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董事长负责ღ★✿◈;(十四)设立总裁奖励基金ღ★✿◈,奖励基金以税后利润为基数按百分之十提取ღ★✿◈。总裁根据年度经营情况掌握使用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ღ★✿◈,董事会决定聘任ღ★✿◈;副总裁协助总裁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ღ★✿◈,受总裁领导ღ★✿◈,向总裁负责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ღ★✿◈、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玛雅论坛最新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玛雅论坛最新ღ★✿◈,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ღ★✿◈,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ღ★✿◈,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ღ★✿◈,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ღ★✿◈,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履行监事职务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ღ★✿◈。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ღ★✿◈,监事会设主席一人ღ★✿◈。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ღ★✿◈。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ღ★✿◈;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ღ★✿◈。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ღ★✿◈,其中职工代表为三人ღ★✿◈。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ღ★✿◈、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ღ★✿◈。
(三)对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ღ★✿◈,对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ღ★✿◈;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ღ★✿◈;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ღ★✿◈,对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ღ★✿◈;(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ღ★✿◈,可以进行调查ღ★✿◈;必要时ღ★✿◈,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ღ★✿◈、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ღ★✿◈,费用由公司承担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ღ★✿◈,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ღ★✿◈,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ღ★✿◈。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由监事会拟定ღ★✿◈,股东大会批准龙8游戏官方网站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ღ★✿◈。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ღ★✿◈,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ღ★✿◈,将不另立会计账簿ღ★✿◈。公司的资产ღ★✿◈,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ღ★✿◈,可以不再提取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ღ★✿◈,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ღ★✿◈,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ღ★✿◈,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ღ★✿◈、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ღ★✿◈。但是ღ★✿◈,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ღ★✿◈,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ღ★✿◈,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ღ★✿◈。
(一)基本原则ღ★✿◈: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ღ★✿◈,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ღ★✿◈,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ღ★✿◈。
(二)利润分配形式ღ★✿◈:公司可采用现金ღ★✿◈、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ღ★✿◈,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ღ★✿◈。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ღ★✿◈、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ღ★✿◈,且现金充裕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ღ★✿◈,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ღ★✿◈、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ღ★✿◈。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ღ★✿◈,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ღ★✿◈。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ღ★✿◈、发展阶段ღ★✿◈、自身经营模式ღ★✿◈、盈利水平ღ★✿◈、债务偿还能力ღ★✿◈、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ღ★✿◈,区分下列情形ღ★✿◈,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ღ★✿◈,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ღ★✿◈: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ღ★✿◈;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ღ★✿◈;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ღ★✿◈。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ღ★✿◈,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ღ★✿◈,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ღ★✿◈、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ღ★✿◈,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ღ★✿◈,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ღ★✿◈。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ღ★✿◈、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ღ★✿◈。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ღ★✿◈、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ღ★✿◈。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ღ★✿◈,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ღ★✿◈,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ღ★✿◈,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ღ★✿◈。
在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ღ★✿◈,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ღ★✿◈,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ღ★✿◈、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ღ★✿◈、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ღ★✿◈。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ღ★✿◈,应当作详细论证ღ★✿◈,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ღ★✿◈。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ღ★✿◈。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ღ★✿◈,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ღ★✿◈,经过详细论证后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ღ★✿◈,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ღ★✿◈、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ღ★✿◈,聘期一年ღ★✿◈,可以续聘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ღ★✿◈,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ღ★✿◈、完整的会计凭证ღ★✿◈、会计账簿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ღ★✿◈,不得拒绝ღ★✿◈、隐匿ღ★✿◈、谎报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ღ★✿◈,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ღ★✿◈,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ღ★✿◈,以直接送达ღ★✿◈、邮件ღ★✿◈、传真ღ★✿◈、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ღ★✿◈,以直接送达ღ★✿◈、邮件ღ★✿◈、传真ღ★✿◈、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ღ★✿◈,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ღ★✿◈,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ღ★✿◈,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ღ★✿◈,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ღ★✿◈。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ღ★✿◈,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以及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ღ★✿◈。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ღ★✿◈。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ღ★✿◈,合并各方解散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ღ★✿◈,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等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公司分立ღ★✿◈,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等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ღ★✿◈。但是ღ★✿◈,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ღ★✿◈。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等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ღ★✿◈,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公司解散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ღ★✿◈;设立新公司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ღ★✿◈。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ღ★✿◈,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ღ★✿◈,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ღ★✿◈、第(二)项ღ★✿◈、第(四)项ღ★✿◈、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ღ★✿◈,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ღ★✿◈,开始清算ღ★✿◈。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玛雅论坛最新ღ★✿◈。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ღ★✿◈。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等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ღ★✿◈。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ღ★✿◈,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ღ★✿◈。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应当制定清算方案ღ★✿◈,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ღ★✿◈、职工的工资ღ★✿◈、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ღ★✿◈,缴纳所欠税款ღ★✿◈,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
清算期间ღ★✿◈,公司存续ღ★✿◈,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ღ★✿◈。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ღ★✿◈,将不会分配给股东ღ★✿◈。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ღ★✿◈,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ღ★✿◈,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ღ★✿◈,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ღ★✿◈,申请注销公司登记ღ★✿◈,公告公司终止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修改后ღ★✿◈,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玛雅论坛最新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ღ★✿◈;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ღ★✿◈,须报主管机关批准ღ★✿◈;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ღ★✿◈。
(一)控股股东ღ★✿◈,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ღ★✿◈;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ღ★✿◈,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ღ★✿◈。
(二)实际控制人ღ★✿◈,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ღ★✿◈,但通过投资关系ღ★✿◈、协议或者其他安排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ღ★✿◈。
(三)关联关系ღ★✿◈,是指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ღ★✿◈,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ღ★✿◈。但是ღ★✿◈,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ღ★✿◈,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ღ★✿◈,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ღ★✿◈、“以内”ღ★✿◈、“以下”ღ★✿◈,都含本数ღ★✿◈;“以外”ღ★✿◈、“低于”ღ★✿◈、“多于”不含本数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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